一位87岁高龄老太在大儿子、大女儿的陪伴下,颤颤巍巍来到电视台,声称小儿子要赶自己出门,为此事烦恼,体重骤降十多斤。
老太生有5个孩子,2个儿子,3个女儿。1982年,老宅动迁,当时老太夫妇、小儿子和大女儿属于安置对象,分得一大一小两居室的租赁房。不久,大女儿出嫁,把户口迁到夫家。8年后,大女儿发现丈夫有外遇,因此离婚回到家中,户口也随之迁入。因为二哥一家三口加上老母亲居住拥挤,就在附近租了房住下来。去年大女儿的房东要收回房屋,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处,便回到母亲处与母亲同住一屋。这次大女儿回来遭到了小儿子的极力反对,他对妹妹不是打就是骂,还声称妹妹没有权利住在这里。老太见状批评儿子不该这样对待妹妹,谁知小儿子振振有词地说道:这里的房子是我的,我让你们出去,你们就得出去。这时一家人才醒过神来。赶快到有关部门查询,得知此处房屋已经转为产权房,房产证上只有小儿子一个人的名字。
原来,他们动迁的安置房是租赁房。2001年小儿子曾跟父亲提出,把租赁房买成产权房,父亲考虑到今后房屋继承的问题,便委托大儿子召集所有的兄弟姐妹征求大家的意见。但每次开会,小儿子总是借故不参加,因此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不久,小儿子找到母亲,要母亲把房屋租赁证交给他,说是要去办产证,母亲问大家是否同意,小儿子谎称大家已经同意,母亲便把自己的个人印章和房屋租赁证交给他。因为办产证还需大妹的签字或个人印章,当小哥跟大妹索要图章时,大妹称自己没有印章。小哥便私刻了大妹的印章,偷偷办理了产证,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一个人名字。至此,小儿子便认为自己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为了证实母亲所说的事实,我们现场与小儿子电话连线,当小儿子得知大哥、大妹均在现场便不愿意交谈而挂断了电话。我当场指出小儿子当初办理房产证是有瑕疵的,可以请律师查实实情。根据新物权法的解释,房产所有权不是以登记名为准,而是要查实房源的来历。对老太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过早地处置自己的房产也感到惋惜。然后我给母亲和大哥、大妹提三个建议。第一,毕竟是手足兄弟血浓于水,大家坐下来好好协商。首先也要看到小儿子的难处,自己的儿子已经29岁,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至今没有婚房。根据现有的政策可以争取申请廉租房或者经适房,以解决目前的住房困难。第二,将现有的房屋出卖,大家按照应得的份额分配。第三,如果小儿子硬是不配合,不排除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老太连连点头准备回去好好协商。
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应当为在住所地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
在这起纠纷中,老太夫妇、小儿子和大女儿当年都是该房屋的受配人,该房屋购买产权时,老太夫妇和大女儿的户口都在该房屋中,因此老太夫妇和大女儿均符合购房条件。而显然小儿子当年购买系争房屋产权的手续是存在瑕疵的。一方面,他谎称“大家已经同意”,骗取母亲的信任,拿到母亲的个人印章和房屋租赁凭证,还私刻了大妹的图章。另一方面,从纠纷中可以看出,对于系争房屋购买产权后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当年一家人并未协商一致,而对于产证上只写了小儿子一个人的名字这件事,作为购房对象的老太夫妇及大女儿更是毫不知情。因此,小儿子将系争房屋购买成产权房,还将房子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行为,并未征得其他具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的一致同意,侵犯了同住人的权利。老太和大女儿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儿子与相关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为了平息家庭纷争,平衡各方利益,柏阿姨在这次调解中,为受调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希望本起纠纷中的小儿子能最终醒悟,毕竟,房产财产皆是空,家庭亲情最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