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张XX母亲早逝,父亲长期在外地,从小就同外婆一起生活。
今年初,父亲出意外死亡,张XX办完父亲身后事,按遗嘱继承父亲名下包括汉阳YY小区住房在内的所有遗产。
XX父亲死后,外婆只能靠房屋出租生活,XX不愿离开外婆,他也一直在附近上学,因此与外婆商定卖掉汉阳的那处房子,再到外婆家附近买房。
没想到汉阳看房时,发现房里有租户,租户小王拿出合同,XX的奶奶与他签订了两年租房合同。原来,XX父亲购买这间房后一直没住,全由住在附近的奶奶出租,XX奶奶没料到XX想要卖房,所以几个月前又一次将房子租了出去。
XX想让小王腾退房屋,并归还租金押金等,但小王不依,认为既然已经签约两年,自己才住没半年,错在屋主,坚持不肯腾退。
XX的奶奶也非常气愤,她认为XX是在外婆挑唆下,卖父亲的遗产,是不孝之举,同时,奶奶坚持认为自己才是XX的监护人,有权处置房产。
昨日,XX与外婆到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律师解释,《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无论谁是XX的监护人,都绝不能侵害他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
本案中,因XX的祖母与外婆对其监护权有异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监护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所以,双方可以到XX住所居委会申请指定,如不服则需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