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为妻子立遗嘱,把父亲名下登记的部分房产、自己所有及与妻子共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妻子。丈夫死后,妻子拿来遗嘱要求继承财产,却与婆婆对簿公堂。
今年3月22日,倪某有病逝,此前他的父亲已经去世。倪某有生前立有遗嘱,遗嘱中把能分给妻子的财产都让妻子王某某继承了。当王某某请求法院确认丈夫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时,婆婆张某某不同意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倪某有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一,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的房屋,建筑面积78.91平方米,其中30余平方米是我单位投资的,该房屋属于我的财产份额全部由我妻子王某某继承。二,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的房屋是1999年12月,由我和妻子共同出资4万元购买的产权。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我父亲倪某某的名字,购买房屋产权及利息全部归我妻子王某某所有。三,我与妻子于1982年9月16日结婚,婚后我取得的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王某某所有。四,本遗嘱一式四份,分别由两见证人各持一份,委托办理遗赠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两份。”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倪某有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本应合法有效。但其在遗嘱中有一条所处置的房产登记在其父亲的名下。倪某有在遗嘱中所称,30余平方米是由其单位投资的,应经法定程序其物权得到确认后,才产生效力。对于夫妻购买产权出资4万及利息,也应经法定程序确认后才产生效力。遗嘱前两条都属于效力待定条款,其余条款应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