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距离现在已有近30年未作修改。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被专家认为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和状态,所以,相关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继承法。而记者从南京的法院方面获悉,在南京也有过类似案件。
南京的刘律师介绍,半年前他的一个当事人在南京,他的舅舅在上海留了一套房产,但是他舅舅当时孤身一人,除了外甥没有别的任何亲戚了,按照现在的继承法,外甥是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的,所以他没法继承那处上海的房产,只能收归国有。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而这,也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洪涛律师认为,现在最急需修改的一部分就是关于继承人范围,“我觉得扩大继承人范围很有必要,30年前,那时的社会子女众多,寿命也不长,也没有老龄化,这样的范围很大程度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现在情况和30年前完全不同了。”
洪律师表示:“其实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也就是到叔、伯、侄姑、舅、姨。所以我认为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