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有兄弟姐妹5人,高某排行老四。大哥去世后,余下的4个兄弟姐妹与大哥的遗孀也就是他们的大嫂因一栋房子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高某的父亲去世得早。高父生前单位为了照顾高父一大家子人,遂聘用高某的大哥作为单位员工继续在单位工作。大哥结婚时,单位给他们提供了一套公房居住。后来,单位公房改革,大哥和大嫂就购买了这套房并登记在大哥名下。
2002年大哥因疾病离开人世,但名下的这套房产一直没有变更登记。2006年,高某的母亲也因病去世。2014年,大嫂想卖掉房子去另一个城市和儿子生活,但要先将这套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可出售。
由于是从一个已故人名下将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死者的全体继承人进行公证后才能办理。高某最小的妹妹认为,如果不是因为父亲单位照顾,大哥就不会在单位上班,更谈不上分到这套房子,四个兄弟姐妹应该有继承权;但高某的二姐认为房子是大哥和大嫂的共同财产,大哥没了,自然就是大嫂的;高某的三哥认为小妹妹说的有道理,他们应该有继承的份额,但是他听说继承有两年的时效,现在大哥去世十多年了,恐怕他们的权利已无法得到保障;高某很矛盾,如果稀里糊涂放弃权利,他也不甘心。
兄弟姐妹4人一番争论后,最终决定去咨询律师。如果法律规定他们有继承权,他们就要跟大嫂明确权利,然后再决定是否要继承份额;如果法律规定他们没有继承权,便随大嫂自行处置房产。所以,4人派高某为代表来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诊断
这套房哪部分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高某大哥的这套房屋是不是其个人财产?
广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分析说,该套房屋虽然是高某大哥单位的分房,但是在大哥大嫂婚后才共同购买,取得所有权,所以很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不是整个儿房屋都是高某大哥的遗产。应先将属于大嫂的份额分离出去,剩下的才是高某大哥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分割时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因此,属于高某大哥遗产的只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
高某大哥死亡时谁有继承权?
公民继承遗产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高某的大哥在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都是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婚姻关系来确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和避免继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可见,高某的大哥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嫂、母亲及大哥的孩子都存在,他们三人拥有对大哥遗产,即该套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
因此,应该由大嫂、大哥的孩子及母亲共同继承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但是,由于大哥去世后,该房屋并没有及时进行分割,依然登记在大哥名下,所以母亲并没有实际取得该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母亲死亡继承权是否消灭?
现在母亲已经死亡,那么母亲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是否随其死亡而消灭了呢?
赵三平律师分析说,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依法在数个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而使遗产实际归转各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那么,遗产分割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的什么时间内进行呢?对此,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完全由继承人自行决定。
如果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他们仍然具备继承资格,享有继承权,这时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回到本案,高某的母亲死亡时,该套房屋还登记在高某大哥名下,即没有做任何分割,直到现在其大嫂才开始着手过户的事情。也就是说,高某母亲的死亡正好发生在高某大哥死亡、继承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完全符合转继承的制度规定,所以现在分割大哥的遗产时,母亲应该继承的份额就应转由她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对于高某母亲来说,配偶和父母都早已死亡,如今只有其子女拥有继承权,即高某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可以继承。
大哥是否还可以继承母亲份额?
高某的大哥也是母亲的子女,但他已经死亡,是否还可以继续继承?赵三平说,这种情况下法律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也就是说高某的大哥先于其母亲死亡,大哥的子女可代替其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另外,高某兄妹四人对该房产部分享有继承权,他们所担心的时效问题,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继承的诉讼时效,指的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之内如果不提起诉讼就丧失了胜诉权,由于本案中的遗产一直没有实际分割,并不存在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因此,如果继承人之间因分割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