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的不断发展,两岸同胞间的遗产继承事务日益增多。由于目前两岸处在分离状态,广大台属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感到很不方便,有的因不了解有关规定或操作程序,不能正常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有的因不清楚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错过了有效时限,而使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使广大台属能够顺利地办理涉台遗产继承,现将有关涉台遗产继承的部分规定提供给读者,以作参考。
一、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
1、无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或在台湾,其遗产(动产 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4、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
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委托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5、办理继承在台遗产,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台湾身份证件;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二、台湾方面关于继承在台遗产的有关规定
1、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若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四年。
2、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人;如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人,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的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3、遗产中有不动产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若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大陆地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4、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
5、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依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6、由大陆地区继承的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如其继承权被侵害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请求回复。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为2年;自继承开始时起为10年。
7、台湾有关继承顺序和应继份
(1)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生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2)应继份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三、 办理继承的方式
根据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由于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可向公证处提出,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
为保证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遗产继承人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或同乡会等比较熟悉、了解的人士代理,也可委托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代理,由其转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具体办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可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