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有兄弟3人。2006年父亲去世后,父亲的房屋一直由大哥占有,大哥将房屋租给了别人,每月收取房租1400元。宋某没有买房,租房居住。2008年10月,宋某失业在家,没有了经济来源。他想搬回父亲的房里居住,与大哥商量,却遭到拒绝。
大哥认为,自己在父亲去世后一直居住该房,对房屋进行装修,其他兄弟对此都无异议。现在宋某向自己要房子,明显是要占便宜。宋某认为房子是父亲留下的,房租也应有自己的一份,现在要求搬回来住也是理所应当的。
两人为此争执不下,宋某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助。
【评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宋某父亲的遗产房屋是宋某兄弟3人的共有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因此,对于遗产房屋,宋某享有共有权利,即对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利。宋某大哥擅自出租获得的房屋租金,应由兄弟3人共同所有。
【法律界网站评论】
本案中,虽然房租是三人共有的,但是编者认为不应该是平分的。因为大哥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这对房租的提高是有促进的作用的,因此,大哥应该适当的多分一点。当然,宋某由于失业,生活困难,也可以多分点,因此,三个人可以是500,50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