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形式的复杂化
因为对于现金、房子、车子都属于明确存在,有登记备案可查,易评估,易分割或者分割不会导致价值贬损。这些财产即使不订立遗嘱,法定继承相对来说也会比较清晰。但对于股权来说,尤其是家族产业的股权,如果分割过多就会导致控股权的变更或丧失,导致企业经营决策的失常。而债权的隐匿性很强,加上诉讼时效较短(一般只有两年),如果被继承人本人不加以明确,很可能因继承人并不知情而丧失。而且,当今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很多权利关系都是相互的。
收藏问题更为复杂。收藏品所有权证明难题以及其不宜分割的属性,鉴定和定价都有一定的难度,如何让收藏品及其附着价值更好地流传下去,值得收藏者本人好好动一番脑筋。
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
由于离婚、同居关系的普遍,导致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数任配偶,再加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同居者,使得建立于家庭关系上的财产关系也更为复杂,而富人、名人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
对于离异的配偶,有些人(主要是男性)主动承担了每月的赡养费,承担赡养费的一方突然死亡怎么办?这笔赡养费是否也要从遗产中扣除?这时候,该配偶可以举证,本来这笔赡养费你是想一次性支付的,但是考虑到她本人对于财产的管理能力,以及担心她再婚后该笔财产被她的再婚配偶侵吞,所以才每月支付。但现任配偶、父母、子女们又不承认,双方对簿公堂就在所难免。在遗嘱中作出说明或者设产财产(遗产)信托就能很好解决上述问题。
对于同居者来说,虽然他(她)不具有法定上的继承权利,但是,对于很多不需要登记而又难以断定归属权的财产,同居者往往会来主张权利。数年前四川“包二奶”案件中的当事人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了所谓的“二奶”,该遗嘱刺激了当事者配偶及其子女,引来了一场影响全国的诉讼,法官最终出于道德的考虑将遗产判决给了原有的法定继承人,却在无形中剥夺了死者设立遗嘱的权利。
三、健康问题的复杂化(多份遗嘱)
健康问题的复杂化使很多人在死亡的边缘重新起死回生,这样,生命垂危之前所立遗嘱很可能会被新遗嘱取代,而如果有些人病情反反复复,经历更多的世态人生,就可能对遗嘱做出多重修改,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