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8年前,高女士与刘先生结婚,一年后女儿出生。2005年,两人因琐事吵闹离婚,女儿判由刘先生抚养。后来,刘先生和朋友合伙开饭店,日子越过越红火,在莱山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高女士则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由于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而且由于孩子的关系,他们经常见面,本来就有感情基础加之感情升温,他们又生活在一起,只是没有办复婚手续。今年9月,刘先生不幸遇车祸突然身亡。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向死者家属共赔偿了18万余元,此款全部被刘先生的父母领走。曾经的公婆不承认有高女士这个儿媳妇,并要将她赶出家门。高女士问,她有没有权利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刘先生的赔偿金和其他遗产?
【评析】
本案中,高女士与刘先生已离婚,虽和好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应属于同居。但是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高女士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前夫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