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家两兄妹的父亲去世,留下私有房屋一处。二人就该房的继承起诉到法院。哥哥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的一半。妹妹辩称作为女儿在父亲生病期间,一人照顾父亲,父亲已做出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归自己一人继承,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哥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去世后留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66平方米。现被告就口头遗嘱提供的证人未出庭,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证言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该房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原、被各分得该房的一半。妹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问:为什么两审法院都没有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评析】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须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证人未出庭,其证言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