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为李家长子李甲的独女。李甲与妻子离异,后于1997年去世。今年1月,代位继承人李玲为争祖父母遗产,将两个姑姑起诉到仙居法院,要求确认姑姑手上持有的《遗嘱断契》无效,并要求共同分割其祖父母的遗产。
李家育有李甲、李乙、李丙、李丁两子两女。李丙、李丁为女儿,李乙一生未娶妻生子,已离世。
李玲的祖父母李某、陈某分别在2001年、2011年去世,留下两间房屋。陈某过世不久,李丙、李丁,即李玲的两个姑姑拿出陈某立下的《遗嘱断契》。遗嘱中写明,两间房,李丙和李丁一人一间。2011年7月,她们将这两间房屋以54万元的价格出售。
不过,李玲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她理应享有祖母遗产的继承份额。理由是:这份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当事人名字均为打印文字,陈某、李丙、李丁和中间人韩某在名字上方按有指印,而代笔人马某仅有打印名字,没有指印。双方的争议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失败后,李玲和姑姑对簿公堂。
3月23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遗嘱无效,李玲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李丙和李丁分别给付李玲9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遗嘱断契》内容及当事人名字均为打印文字,没有立遗嘱人签名,也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更没有代书人的签名。因此,该《遗嘱断契》无效,陈某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李玲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由于被告李丙和李丁已将争议的房屋以54万元价格卖与他人,原告李玲可按三分之一份额享有18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