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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遗嘱,确保合法性有讲究
    发布时间:2017-05-01 20: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0 ℃

      张几经折叠的纸上,赫然写着“遗嘱”二字,上面工整地写着:“……两间房屋由两个儿子王阿三、王阿四继承……”。可就是这么一份遗嘱,让王家兄妹四人因此展开了一场硝烟弥漫的遗产大战。因为,这份遗嘱是由他人代书的,王家大儿子认为,这份遗嘱是假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件缘由

      老母亲过世留下一份遗嘱三个儿子,凭啥老大得不到遗产?

      徐老太生有三男一女,早年间老伴儿就已过世。2011年10月,徐老太也因病过世。料理完后事,徐老太的大儿子王阿大发现两个弟弟开始陆陆续续地往母亲生前居住的老宅子搬运东西。母亲的遗产还没分配,难道两个弟弟想“鸠占鹊巢”?

      正当王阿大想讨说法的时候,两个弟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说上面明确写着将自家宅基地上的两间房屋传给他们。母亲生前从未向自己提过遗产的事情,怎么现在突然冒出了一份“遗嘱”?家里老宅子很可能要拆迁,王阿大自然不能善罢甘休,围绕这份遗嘱的“效力”四兄妹进行了近两年的家庭大战。最终,王阿大将自己妹妹王阿二、弟弟王阿三、王阿四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遗嘱无效,重新分配房产。

      双方争辩

      原告:见证人不在场,遗嘱无效

      被告:所谓的“证据”另有隐情

      在王阿大看来,自己是家中长子,母亲不可能把房产只分给两个弟弟。在知道“遗嘱”之事后,王阿大开始“调查取证”,多次到弟弟老四家理论。

      最终王阿大从王阿四手中得到了两份书面的声明和一份录音,一份声明是王阿四出具的,证明母亲立遗嘱时两个见证人陆某、黄某根本没在场。而另一份声明则来自见证人黄某,黄某承认在徐老太立遗嘱时自己并不在场,签名是事后补上去的。而其中一份对话录音则证明在写好遗嘱后,母亲徐老太并未当场按手印,而是隔天晚上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按的……据此,王阿大怀疑,两个弟弟所持的所谓的“遗嘱”根本就是伪造的,或者至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面对大哥的说辞,弟弟老三坦言,亲兄弟三人,近些年关系一直不太好,“母亲在病重时跟我和四弟说了立遗嘱的事情。因为母亲不识字,我专门咨询了懂法律的朋友,知道可以找别人代写遗嘱。为保险起见,我专门找来上过大学的邻居何某来帮忙。”

      弟弟老四则解释说,三兄弟中,他和三哥对母亲最孝顺,母亲也体谅他们两兄弟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想立遗嘱把房子留给老三和老四。法庭上,徐老太的女儿也回忆说:“我母亲写遗嘱当天我有事没有过来,但是第二天我母亲清醒后跟我说了写遗嘱这件事。”

      那王阿大掌握的那些“证据”该怎么解释呢?老四表示,大哥在徐老太去世后一直找自己麻烦,说要协商解决老宅的事情。为了缓和自己以及三哥同大哥的关系,自己同大哥谈了许多,不得已才出具了一份假的声明。见证人黄某表示,王阿大所持的声明是王阿四写好后让自己签的,当时自己正在做生意,并没有看上面的内容。代书人何某表示,自己的母亲本身和徐老太相熟,当时自己全程在场,徐老太的遗嘱是真实的。至于录音,王阿四等人均认为不完整,是王阿大在和其争吵时故意选择性的录音,并不是自己完整的意思表示。老四表示,既然已经闹到了法庭,在法庭上自己也顾不上兄弟关系和情面了。

      法官释法

      徐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不过,代书遗嘱形式有讲究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出示的书面声明,被告和见证人黄某均当庭表示该证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录音,被告对其不予认可,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录制过程的完整性,故法院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本案遗嘱人徐老太不会写字,故采用了代书遗嘱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本案中,徐老太所立的遗嘱有与继承人并无利害关系的黄某、陆某、何某在场见证并签名,并由何某代书,徐老太在听完遗嘱后也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予以确认,因此,徐老太所立代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此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阿大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实上,“代书遗嘱”存在一定的讲究,那么,什么样的“代书遗嘱”是有效的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因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选择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代书遗嘱因形式上不完备“失之毫厘”而“谬以千里”的情况。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规定较为严格:首先,应先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证,且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本案中如果遗嘱系王阿四代书就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效。其次,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如实记录。再次,书写完毕后须由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上签名,不会写字的可以指印代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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