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姜大爷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执笔,代写了遗嘱。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同年6月2日,姜大爷去世。现在姜大爷的三个子女和丁老太(姜大爷去世前妻子)在处理该房屋时,就该代书遗嘱发生纠纷,请问该遗嘱有效吗?
答: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不能发生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要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防止由于遗嘱内容非本人亲笔所写,出现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据你所述,因遗嘱人姜某未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按印,应该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建议由发生纠纷的继承人起诉到法院,再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