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