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也有严格的法律形式要件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能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