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如何保证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17-05-13 23: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3 ℃

  所谓遗嘱,本来应该是过世的人留给在世的人最后的叮嘱或是馈赠,其本意应该是美好的、善良的。但是如果继承事宜含糊不清,继承人之间常常会为了争夺遗产而心生矛盾,相互争吵扭打,甚至诉至法院。

  案例回顾

  孙老先生身前育有三个子女,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房,市价约300万元。在他过世后不久,他的长女孙丽(化名)找到其余两个兄弟讨论该房屋的继承权,她要求该房产由三人平均继承。

  但是,孙老先生的长子孙全(化名)不同意,并拿出一份孙老先生生前写的遗书,称孙先生去世前已经留有遗嘱,该房产由其(长子)继承。女儿孙丽不服气,就拿着遗嘱复印件向律师进行了法律咨询,律师认为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于是孙女士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继承其应有的份额。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孙全(长子)向法庭递交了这份遗嘱,用以证明该房产由其单独继承。遗嘱内容为:

  父病重,恐不久于人世,立嘱如下:XX区的住房由长子孙全继承。落款处有孙老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但经过细看,却发现遗嘱主文内容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完全不一样。孙全(长子)也承认,遗嘱内容是由他自己书写的,但是签名是由父亲本人亲自签的。因为缺少其他证据和见证人,所以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孙先生名下的房屋归三个子女共同所有(每人占三分之一产权)。

  律师点评

  针对上述遗嘱纠纷案例,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孙老先生去世时,其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然而,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的前提条件是遗嘱须具备法定形式。

  孙老先生所立遗嘱虽系本人签名,但内容非自己所写,不属于自书遗嘱,应属于代书遗嘱。根据代书遗嘱的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由于孙老先生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所写,没有代书人,也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所立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该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故法院判决正确。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含遗赠扶养)。其中遗嘱继承又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很多老一辈的不会写字,同时为了避免生后子女争夺遗产,往往在生前制作了代书遗嘱。那么如何保证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呢?

  我们建议,立遗嘱人应委托公证处或律师办理相关代书遗嘱手续,以充分保障遗嘱合法有效。代书遗嘱,首先要确认立遗嘱人是否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接着制作谈话笔录,向立遗嘱人介绍遗嘱的种类、效力、构成要件及无效情形和后果,同时了解财产情况,明确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等;随后审核立遗嘱人拟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的产权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再则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起草遗嘱草稿,成文后向其宣读,并视情况进行修改;若立遗嘱人提供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律师还应当制作与见证人的谈话笔录,并要求签署《无利害关系声明书》;最后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字捺印,整个代书遗嘱过程会进行录音录像。

  其中见证人的资格是比较重要的,《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见证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有两种,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二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通过上述流程制作的代书遗嘱能够充分保障其合法有效性,从而避免上演争夺遗产的闹剧。

  法条链接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