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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见证人应与遗嘱无利害关系
发布时间:2017-05-16 06: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4 ℃

  郭先生姑姑有两处房产,姑父早年过世,姑姑与姑父共生育有二男三女五个子女。今年二月,因为姑姑身患重病医治无效病故。在医院的最后几天,姑姑在她四个子女,另有三个女婿和一个儿媳在场的情况下,让其中一个女婿作为见证人并代笔,立下遗嘱,最后由到场的子女及姑姑本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对其留下的两处房产做了相应的分配。而未到场的一个儿子现如今对这份遗嘱不认同,认为分配不合理提出异议,并以遗嘱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由五个子女平均分割姑姑的财产,请问律师他的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饶律师:可以得到支持。《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你所表述的事实来看,你姑姑所立应当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所要求的法定要件是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而所谓的见证人,法律规定是要求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女婿或儿媳均是与遗产分配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让其女婿或儿媳充当见证人显然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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