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除夕,王义(化名)家十分冷清,往年这个时候,两个妹妹会携家带口来吃晚饭,三家人共迎新年。然而,又是一年除夕,人还在情却冷。
老人的遗嘱
王义与两个妹妹因为一场官司断了亲情,而这场官司缘于父亲的遗嘱。
王义的父母早年参加革命,新中国成立后均身居要职。上世纪80年代初,老两口先后离休,国家专门配备了一套面积300平方米的两层别墅供他们居住。1986年,王义的母亲因病去世。为照顾孤身的父亲,王义夫妻以及女儿王晴(化名)一直与父亲共同居住。每到除夕,两个妹妹就会举家过来团聚。
1999年,国家按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王老先生个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考虑到两个妹妹家的经济条件不如自己,王义毫无怨言地掏出了全部购房款。
随着年龄的增长,王老先生的很多战友、同事都先他离去。看着他们的子女为了父母的
遗产同室操戈、反目为仇,王老先生很是难过,不由得为自己百年后的财产担心。
2003年3月的一天,只有王老先生和孙女王晴在家。读报的王老先生像是想起什么似的,先是自己去了书房,过了一会儿,又出来把王晴
叫了进去。“我一进屋,爷爷特别严肃地说让我帮他写个东西,当时我不知道要写什么,见爷爷脸上没有笑容,我还挺害怕的。”王晴说
她赶紧找来了纸和笔,按照爷爷说的内容写。写完后,王晴才知道,这是一份遗嘱,大意是说爷爷死后,所住房屋由儿子王义继承,所有存款由两个女儿继承。
见王晴写完,王老先生拿过遗嘱,很仔细地看了一遍后,郑重地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他将遗嘱交给王晴,并告诉她要好好保管,等他死后再拿出来。
无法避免的诉讼
这份遗嘱就像一个秘密,一直保守到老人去世。
2009年2月,王老先生撒手人寰。王义兄妹悲痛欲绝,合力办理了父亲的后事。3月初的一个周末,兄妹三家人团聚。席间,王义谈到了父亲遗产的处理问题。此时,王晴突然说:“爷爷生前有遗嘱。”一句话,在场的所有人都愣了,包括王义。
王晴取出了王老先生的遗嘱,交给父亲王义。其实,王义也是第一次看到这份遗嘱,因为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现在归他所有,他自然没有意见。但他没有想到,两个妹妹见到遗嘱后,不高兴了。“咱爸生前从来没和我们说过有遗嘱的事,这时突然出来一份遗嘱,是不是真的,我们还得鉴定一下。”从妹妹的话中,王义听出了潜台词——遗嘱是伪造的。
虽然顾及兄妹感情,他们并没有争得面红耳赤,但最终仍是不欢而散。此后,兄妹三人也曾多次聚在一起协商,终因对遗嘱认识不统一,无果而终。
7月,两个妹妹将王义告上法庭,以遗嘱形式不合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王义觉得这份遗嘱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亲笔签了名,所以遗嘱是有效的,更何况当初买房子的钱是自己独立支付的。兄妹三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遗嘱为代书遗嘱,但没有两个以上法定的见证人见证、代书并签字,实际代书人为遗嘱继承人王义的女儿,其与王义有利害关系,因此该遗嘱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接到判决的王义觉得委屈,他无法接受这份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但是,很快,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拿着终审判决,王义欲哭无泪,不管法官和律师怎么解释,他都不肯接受这个结果。而他的两个妹妹,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她们知道,她们也许永远失去这位从小仰慕和尊重的大哥了。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同情王义的人大都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认同,但是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并无不当。因为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形式合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本案涉及的主要是遗嘱继承的规定。所谓的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按照自己确定的份额和方式继承自己的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允许公民立遗嘱处分财产,并不表示公民所立遗嘱可以不受法律限制。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一般要满足4个条件:第一,遗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精神健康,且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内容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而不是受人胁迫和欺骗的结果;第四,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这往往是公民立遗嘱时忽略的一项。
同时,《继承法》还明确了5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遗嘱;自书遗嘱,即由公民亲笔书写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的形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即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即应以书面和录音形式重立遗嘱,否则所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王家兄妹讼争的遗嘱就属于典型的代书遗嘱。因为该遗嘱的内容是根据遗嘱人的口授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我国法律不仅对代书遗嘱做了规定,还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要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做见证人。
本案涉及的遗嘱由遗嘱人王老先生的孙女王晴代书,当时除了王晴以外别无他人在场见证,而王晴又是遗嘱继承人王义的亲生女儿,两人明显有利害关系。所以,法院判决王老先生的遗嘱无效是合理合法的。即使遗嘱的内容确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达,也不能改变遗嘱无效的后果。遗嘱一旦被确认无效,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王义感到委屈是正常的,因为买房子的钱是他支付的,他认为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但是情理支持法理不容,因为房屋是国家分配给王老先生居住的。住房制度改革后,国家直接将房屋出售给王老先生个人,并且将房屋产权过户在老人名下。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以房产证的记载为证明。虽然王义实际出资,但是并不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然,王义也不是必须吃这个“哑巴亏”,他也可以要回买房钱。当初他出资购房如果不是赠与,那么就可以认为王义与父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父亲去世后,该债务可以通过遗产清偿。
目前,因遗嘱效力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遗嘱被确认无效都是因为形式不合法。在此,我们有必要提醒那些希望通过遗嘱来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众, 立遗嘱不能想当然,如果自己不了解,不妨提前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在具体的形式选择上,我建议首先选择公证遗嘱,其次是自书遗嘱。不得不委托他人代书的, 则不妨请专业律师见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办理,从而避免将来因遗嘱的效力问题在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