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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5-23 01:2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1 ℃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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