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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及见证人未亲笔签名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06-04 05:0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4 ℃

  【案情】

  宋某为了使自已合法所有的三间房屋,在死后由小女儿继承,因其本人识字不多,不会书写遗嘱,便于2006年11月16日到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代书遗嘱。代书律师陈某根据宋某的要求,请同所的另一名律师谢某在场见证,在对其作了谈话笔录后,按宋某的口述书写了遗嘱。遗嘱制作完后,代书律师陈某在遗嘱的签名处分别签上了自已的姓名和立遗嘱人宋某、见证律师谢某的姓名,立遗嘱人宋某在立遗嘱人的签名处捺了自已的指印,并加盖了自已的印章,见证律师谢某也在见证人签名处盖了自已的印章。为了慎重起见,见证律师谢某经请示所领导同意,在遗嘱见证栏处盖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2007年5月11日,立遗嘱人宋某死亡。宋某死亡后,宋某的另两位子女为继承该房,以该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鉴为由,对其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并诉之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该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份代书遗嘱缺少遗嘱人和另一见证律师的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份遗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写的,遗嘱真实可靠,内容合法,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

  遗嘱有效与否应看所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这是为了确保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本案所述的代书遗嘱虽没有立遗嘱人宋某的亲笔签名,但从本案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及其在遗嘱上捺下的指印和加盖的私人印章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的具体情况看,足以表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亲自所立,是遗嘱人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至于其他见证人只加盖了印章没有签名,并不能据此否认该遗嘱的法定效力。如果以此认定该遗嘱不具备形式要件而推翻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显然,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同时也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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