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遗产继承网 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份遗嘱缺少遗嘱人的签名。也缺少另一见证律师的亲笔签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权实施前,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此遗嘱属于继承法实施后制订的有欠缺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遗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写的,遗嘱真实可靠,内容合法,仅仅因为盖章或签名的形式要件不全而推翻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有悖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同时,也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