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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代书遗嘱继承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16 08: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9 ℃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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