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导致代书遗嘱形式上无效或效力具有争议的原因有:
1、遗嘱上未注明年月日。任何法律性质的文书都应该具有日期,而且在存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日期往往是确定哪份遗嘱才是有效遗嘱的依据。因此,在代书遗嘱时不仅在最后的落款处需要署名遗嘱日期,而且在遗嘱的正文内容中,最好也明确“某某于X年X月X日立下本遗嘱”的字句,且该日期与落款如期保持一致。
2、见证人不合格。例如见证人曾患有精神疾病且在发病期时对代书遗嘱进行了见证,或者见证人是遗嘱继承人的亲属、朋友、老乡等。因此对代书遗嘱进行见证的人,最好是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具有一定社会身份的成年人,且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3、立遗嘱人未签名。虽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书并见证,立遗嘱人无需自己书写,但是对代书遗嘱,立遗嘱人需要对该遗嘱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但有的立遗嘱人,因是文盲或半文盲,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但这种情况下,不可由他人代为签字,让其在签字处按手印。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让其勉强写出自己的名字,让其在自己书写的名字上按手印,同时对该过程进行录像加强证据效力。
4、见证人只有一人或只有一个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有的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或虽然有两个见证人,但是在遗嘱上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这是明显的违反继承法规定的,因此要绝对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