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书遗嘱,却因遗嘱形式欠缺被法院认定无效。记者昨天获悉,因未能按遗嘱继承到遗产,李女士将新达律师事务所诉至海淀法院,索赔23.6万余元。
66岁的李女士称,2005年10月6日,她的丈夫王先生委托新达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代书遗嘱和做律师见证。王先生在遗嘱中称,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的某房屋是他和老伴李女士婚后的共同财产,购房款大部分是由李女士出,因此决定将该房产在他百年之后全部交给李女士。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同年5月31日,王先生的儿子将继母李女士告到法院,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法院经两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女士所提供的遗嘱中仅有代书人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在形式上有欠缺。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应由王先生之子及李女士共同继承。
李女士认为,由于新达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她必须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16万余元,并在诉讼中损失了案件受理费和代理费。因此,李女士要求新达律师事务所赔偿她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