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死亡,生前房产引发一场继承波澜,日前,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继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徐某分别为被继承人徐某某1的母亲和父亲。被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徐某某1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1月结婚。被告徐某某2为被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徐某某1的女儿、原告张某和徐某的孙女。2005年9月被告徐某某1从本单位购买了位于海勃湾区某小区面积为83.6平方米房屋一处,该房屋属于本单位的福利房。2008年9月27日,被继承人徐某某1因意外去世,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2008年9月27日被继承人徐某某1去世,继承开始。本案争议的房屋为被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徐某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张某某所有。此房屋是被继承人徐某某1从本单位购买的,属于福利住房,不具备市场流通条件,无法按市场价折算。在遗产分配开始前应先扣除配偶张某某所有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徐某某1的遗产。因为原告张某、徐某和被告张某某、徐某某2分别为被继承人的母亲、父亲、配偶和女儿,均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二原告和二被告应该均等的分割被继承人徐某某1的遗产(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即每人分得四分之一的遗产(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为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法院建议等该房屋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时再进行市场折价后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案中的房屋由原告张某、徐某和被告张某某、徐某某2共有,其中原告张某占有八分之一,原告徐某占有八分之一,被告张某某占有八分之五,被告徐某某2占有八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