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蔡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于1986年与王某结婚。2001年儿子因病去世,王某一直未再婚,与公婆同住,尽心赡养公婆。
201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遗留下一处六间房屋。此时远嫁的谭某女儿小谭回到谭家,称其要继承全部房产,要求王某搬离房屋。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于是找到平谷区黄松峪乡调委会,请求调解。
平谷区司法局黄松峪乡司法所张XX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谭某女儿小谭应当享有继承权。
而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女儿小谭和儿媳王某均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谭某和蔡某的房产。最后,在乡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共识,六间房屋由女儿小谭和儿媳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