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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告妹妹夺房产法院判“屋”归原主
发布时间:2017-05-28 07:2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59 ℃

趁姐姐在国外,妹妹将姐姐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日前,奉贤区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年过不惑的金芸长期在国外生活和工作,她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让给母亲居住,委托妹妹金梅日常多关心照顾老人。 2008年春节,金芸回国探亲,发现自己的房屋产权已变更

趁姐姐在国外,妹妹将姐姐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日前,奉贤区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年过不惑的金芸长期在国外生活和工作,她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让给母亲居住,委托妹妹金梅日常多关心照顾老人。
  2008年春节,金芸回国探亲,发现自己的房屋产权已变更,新的权利人竟然是妹妹金梅。原来,早在2004年5月24日,金梅通过房产中介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金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原告金芸认为,自己身在国外,且未出具过任何关于买卖房屋的委托手续,也未收到分文房款。被告金梅虚构买卖事实,损害原告利益,无法律依据取得房产,该行为属无效。
  被告金梅辩称,姐姐在出国时曾经许诺,只要自己照顾好母亲,就将房屋相赠。况且姐姐长期居住在外不回来,故委托中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事先也得到了她的口头同意。但金芸矢口否认,金梅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经过法庭调查,金梅最终承认,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金芸正在国外,合同上的签字和盖章系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确非姐姐本人的签字和盖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必须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方能有效。原告金芸系讼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被告金梅冒用姐姐的名义,伪造签字和印章,虚构买卖事实而形成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此,金芸既不知情,也未委托妹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因此,房屋买卖不是金芸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金梅擅自处分姐姐的合法财产。在得悉实情后,金芸立即提出异议,即表示对讼争房屋的处分未予追认,故其请求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至于金梅称房屋系姐姐口头赠与,且在过户时已征得同意的辩解,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不予采信。据此,奉贤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诉争房屋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记者 李欣 通讯员 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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