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与王乙等五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王名腊、母亲李秀芬生前均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单位职工。 1986年,该单位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路3号2单元4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8.7平方米)分配给父亲王名腊、母亲李秀芬居住使用。 1997年5月,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制度
王甲与王乙等五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王名腊、母亲李秀芬生前均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单位职工。
1986年,该单位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路3号2单元4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8.7平方米)分配给父亲王名腊、母亲李秀芬居住使用。
1997年5月,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将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王名腊于1997年12月21日向单位缴纳9800元购买所住房屋80%的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4月18日,父亲王名腊因病去世。2005年7月,单位进行第二次房改,王甲因和母亲一起住进了父亲留下的房子(编者注:本案的讼争房)。
由于王甲也系单位职工,故代替母亲向单位缴纳了5000余元,购买其父母住房20%的产权,取得了完全产权,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2005年底,王甲母亲因病死亡。但没有留下遗嘱。2006年初,因单位不景气,王甲回家待岗。2006年11月,单位要统一办理房产证,在一次家庭聚会中,其他兄弟姐妹得知后,便提出分割父母生前居住的这套房产。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兄弟姐妹们为该房继承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后法院经过调解,其他兄弟姐妹考虑到王甲的具体困难,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遂确认该房屋继承权归王甲所有。调解后王甲凭借法院的调解书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余军律师: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
在发生继承时依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具体分割遗产时,《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做出的调解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