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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7-07-09 03: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8 ℃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房产继承纠纷不断,本报“房产法律咨询”栏目接到多起类似案例。本期刊登两则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父亲车祸遇难,继母想分房

  今年24岁的裘小姐因父亲留下的一套房子烦恼不已。裘小姐15岁那年,父母感情不合离婚,母亲改嫁到另外一个城市,裘小姐则跟着父亲生活。3年后,裘小姐的父亲再婚。当年,裘小姐高中毕业,她也不想在这个临时组合的家里待下去,于是前往杭州打工。今年7月份,裘小姐的父亲因车祸遇难。处理完父亲的善后,裘小姐决定把父亲留下的房子卖掉。卖房的信息还没挂出去,裘小姐的继母强烈反对,她认为这套房子她也有份,裘小姐不能单独卖。“房子是我父母结婚后买的,我继母又没出一分钱,她怎么有份?”裘小姐说。

  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申铁旗律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裘小姐所说的这套房子应该是她父亲留下的遗产,裘小姐没有权利单独处理该套房屋。如果裘小姐的父亲生前立下了遗嘱,应该按遗嘱来办理房屋产权事宜,否则应是她和继母平均分配;此外,如果裘小姐的父亲还有父母的话,则也应该参与房产分配。

  丈夫重病去世,公婆要分房

  丈夫刚“走”没多久,又跟公婆闹起来,方女士这段时间很郁闷。方女士说,她和丈夫结婚10年,女儿今年9岁,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这些年,丈夫一直生重病,把家里的积蓄花光。今年5月,丈夫病逝,房子是夫妻俩留下的唯一财产。“由于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丈夫的,现在丈夫走了,我想把房产证的名字变更为我女儿的名字。”方女士说。但她的这一举动遭到公婆反对,公婆担心方女士日后带着女儿改嫁,那房子的产权就说不清楚了。“我可以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吗?怎样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应?”方女士说。

  律师:尽管方女士所说的这套房子是夫妻俩婚后购买,且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可如今方女士的丈夫去世,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公、婆婆、方女士以及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方女士不能独自处理这套房子,不能去单独办理产权变更。当然,如果方女士的丈夫生前立下遗嘱,且遗嘱具有合法性,可以依照遗嘱相关内容来处置这套房子。如果方女士想变更产权,除非她公婆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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