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房产继承成焦点认识偏差酿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9 16: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5 ℃

  众所周知,当今房地产不断增值,一套普通楼房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往往是一个普通公民大半生的积蓄,是公民的主要财产,也是大多数公民死后的主要遗产。因为其价值高,有些又是唯一有价值的遗产,近年来在继承案件中,以房地产继承纠纷为多,占继承案件的80%,且有只增不减的趋势。而纠纷的发生往往跟人们在房地产继承中的一些错误认识有关,要减少纠纷必须纠正人们认识上的偏差。

  错误认识1: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案例:张某3岁母亲病故,父亲服刑,被送与田某收养,张父刑满后与丧夫携子的于某结婚,30年后张父病逝,张某要求与其父的继子于某带来的已成年的孩子以同等身份,继承张父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因此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但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错误认识2: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案例:许某和柳某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许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认为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继承他的房屋等财产,殊不知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错误认识3:夫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田某和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田离婚,韩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田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错误认识4:婚后买房,不问房产来源,产权证上属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个人财产。

  案例:林某和张某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用共同收入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有林一个人的名字。听说张要带子改嫁,林的父母以房证只登有林一人的名字为由,要求按林的个人财产继承该房。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