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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为房产继承做好合理安排  房产继承公证误区解析
    发布时间:2017-07-15 16: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8 ℃

      如今,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家庭财产纷争,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人数日益增多。就拿静安区公证处来说,以前,来办理此类公证的多是中老年人,而近两年,一些事业有成的年轻人也转变观念,开始提前考虑“身后事”。

      在此类继承权公证中,房产继承公证所占比例尤为突出。由于房产往往是继承财产中的大头,对房产继承产生的误区也较多。为此,本专题指出了房产继承公证中常见的几个误区,提醒市民该如何正确办理此类继承权公证。

      误区一>>>

      承租的公有住房也能办理继承权公证

      王先生母亲的户口与王先生弟弟、弟媳在一起,并共同居住在王先生母亲所承租的公房内。近期,王先生母亲打算趁目前身体还硬朗时立遗嘱由王先生继承该公房,但在去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

      【解析】

      不拥有房屋产权——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真正属于其本人的财产。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并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居住权,房屋其实还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承租人并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所承租的房屋处分给子女继承,除非立遗嘱人已经根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

      另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所以,一旦王先生的母亲过世,该公有住房可以由王先生的弟弟和弟媳继续承租。

      误区二>>>

      房屋共有人可以在另一共有人死亡后直接将房屋过户在自己名下

      李女士和父亲去年购买了本市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贷款手续。预售合同上写的是李女士和父亲的名字。今年年初,李女士父亲不幸因病去世了。最近开发商通知李女士去收楼。李女士想把产证直接办到自己名下。但因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不知该如何操作?

      【解析】

      共有人死亡———继承权先公证后过户

      根据规定,无论死者生前有无订立遗嘱,必须通过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才能去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持继承权公证书会同开发商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房屋的权利人,交纳相应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

      误区三>>>

      继承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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