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老先生共生有两个子女,大女儿刘非和小女儿刘平。由于小女儿肢体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刘老和小女儿一直与大女儿生活在一起,并由大女儿照顾两人的生活起居。随着刘老的年纪越来越大,他考虑到长久以来生活上一直给大女儿增添了许多不便之处,于是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全部留给了大女儿,以作一定的补偿。前不久,刘老因病去世,大女儿拿着遗嘱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却没有办成,这又是为何呢?日前,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南京市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了解。 根据继承法规定,房产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形。
第一,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实际发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此类情况,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或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
第二,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具体适用遗嘱继承:
1、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
2、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
4、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相抵触的。此类情况,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持有效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
1、如遇到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继承法中指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遗嘱继承房产的,如祖父母将房产指定给孙子女继承,因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能称其为受遗赠人。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在取得继承公证书后,便可持继承权公证书、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那么上文案例中当事人又为何未能顺利办成房产继承手续呢?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道:根据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处理其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以该遗嘱属部分无效,应按《继承法》中有关规定,对遗嘱中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