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万没想到,母亲去逝前通过订立遗嘱把房产让她继承,而且该《遗嘱》还经过律师见证,可母亲去逝后她去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时,却被告知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害得她数次奔波于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之间。
赵女士的母亲王老太太已经80岁了,老伴早逝,膝下一儿一女。她一直和女儿(已离异)在一起生活,并由女儿照顾起居。王老太太在本市某区有三十七平方米的个人产权房屋一处,她的最大心愿就是在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女儿。2002年4月29日,王老太太已重病卧床,无法执笔书写遗嘱,但头脑意识清晰。她向来相信法律、相信律师,于是让女儿去找律师为自己代写遗嘱。当日下午三时,我律师事务所两位执业律师来到王老太太家里,老人口述了遗嘱内容,由一位律师代书,经宣读,老人认为《遗嘱》内容和其陈述一致,当即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两位律师在“代书人”、“见证人”处签字。此后,该律师事务所又出具了《遗嘱见证书》:王老太太“口述遗嘱内容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其遗产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处分个人房产的《遗嘱》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有了代书《遗嘱》和律师所的见证书,母女俩总算放了心。两个月后王老太太去逝。赵女士万没想到,当她到区房产局办理该继承房产的过户登记时,却被告知:按他们的政策规定,只承认公证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但老人已逝,遗嘱公证根本再无法补办,赵女士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那么,房产局关于“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