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双方无合同,员工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并藉此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员工提供录音证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发放其工资。并且,刘某于公司工作的事实已通过与其他员工交接、公司交付内网密码等行为证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695号
原告刘某,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代理人谭凯,上海某某律...
简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员工未实际工作,要求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述:员工、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员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00-5:30,午间休息1.5小时不属于被告安排的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为一天7小时,午间休息1.5小时。员工主张其午间不休息,因公司每周做六休一,单位应支付2小时的休息日加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32号
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