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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注意不要遗漏继承人及遗产取得人的情况。   二、...
妻子工伤死亡巨额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一场无情的工伤事故,让年迈的老人失去了女儿。在老人还未走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时,27万元巨额赔偿金的分割,又让老人与女婿之间发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经翁源县司法局江尾司法所的调解,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最终画上句号。   案件分析   一、本案是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在法律上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和遗产分割又有哪里不同?   本案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目前在法律...
儿媳私领死亡抚恤金 公婆起诉分割获支持
  儿子不幸患癌症去世,儿媳私自领取抚恤金,八旬公婆无奈将儿媳告上法庭。9月1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纠纷,依法判决儿媳返还其公婆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均已年满八旬,其儿子陈XX系某单位职工。1981年陈XX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陈Y及女儿陈Z。2013年6月8日陈XX不幸因患癌症医治无效去世。2013年8月份,陈XX妻子被告刘某某在陈XX上班的单位领取陈XX死亡抚恤金补助计26500...
自书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找他人代书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还可以立口头遗嘱。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有效,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作了严格规定,但由于很多人对这些方面知之甚少,导致所立遗嘱引发争议甚至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争执。   遗嘱人处分财产需合法   1999年,刘女士与叶某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小孩。2000年,叶某在大埔县城购买了135号套房,登记在刘女士名下。2008年,叶...
北京:车牌号不能作为财产被分割
  儿子刘甲因病去世后,离婚近20年的父母为争夺刘甲留下的一辆京牌小客车的继承权而对簿公堂。密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昨天下午在密云县不老屯镇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刘甲,后二人因感情问题于199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二人婚生子刘甲由原告刘某抚养成人。   2006年10月,刘甲购买了松花江牌小客车一辆,并办理了京字开头的车牌号。2014年7月,刘甲...
公婆留下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刘女士和丈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回到一个城市工作,并且很快结婚生子。婚后,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父母的帮助,先后买房买车。   近两年,二人矛盾逐渐增多,闹起了离婚。协议离婚过程中,刘女士因为一套房子和丈夫争执不下。   引起争议的房产,是刘女士公婆生前留下的,前两年婆婆去世,今年年初公公也因病离世。两位老人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刘女士的丈夫只有一个妹妹,老人去世后,两人并未对老人留下的房子...
遗产分割中的归扣标的物和免除
  对于归扣标的物,在国外存在两种立法例,一是凡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继承人的赠与,均应当进行归扣,死者生前明确表示该赠与不归扣的除外。法国、意大利、瑞士均采用此种立法例。二是仅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继承人的特种赠与需要归扣。所谓特种赠与,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赠送给继承人的用于其结婚、教育、分家、立业等特定用途的财产。德国、日本采取该种立法例。郭明瑞和张玉敏所起草的继承法草案都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例。笔者认为,对于赠...
遗产分割中的归扣义务人
  从被继承人受有赠与的继承人,为归扣义务人。对于哪些受有赠与的共同继承人是归扣义务人,目前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将义务主体限于得到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直系卑血亲继承人。德国即采该立法例。第二种立法例认为义务主体是得到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继承人。法国、日本、意大利采用的是该种立法例。对于我国归扣制度的设计,学者多主张归扣义务人应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笔者认为,从归扣制度的立法意旨来看,第二种立...
遗产分割中的归扣制度立法意旨
  遗产分割中实行归扣制度,始于罗马法上的归算制度,乃为服从父权之子与由父权解放之子之间的均衡而设。盖以他权者取得之财产,全应归属于有父权之人,受解放者一面保有自己所取得财产,它方面尚得继承父之遗产,甚为不公,故使受解放者将其取得财产归还于遗产,以为分配。 后来,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赠与冲算制度,即被继承人生前给与继承人的赠与,在遗产分割时要归入遗产进行分配。 罗马法创设归扣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共同...
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出自《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解读: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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