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提供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
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
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