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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设计取房产 二审明察还公道
简述:通过借条、转账、冲抵房款、收条、代签协议、过户交房等一整套程序,以合法外衣包装高利贷的本质,在两名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龙转凤,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未签字产权人知晓后,起诉要求返还房屋,一审判定合同无效,但签字产权人需要返还房款。二审法院细查转账人关系,洞察疑点,终认定房款并未给付,无需返还。 魏某与居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
监护人身份签约 却因房价上涨主张自身无代理权
简述:一份公证委托,一个父亲身份,签约人代两名产权人签订居间协议并收取定金,后发现卖价过低,披露自己虽为产权人父亲,但并非产权人监护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在中介的专业审核下,买方有理由相信签约人的代理权限,加之买方全程无过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确有法律依据。   张某兢与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
公房买卖风险多 条款不明定金罚则不适用
简述:使用权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手续较为繁琐,且过程中需要买卖双方积极配合,一旦失去信任关系,将对交易产生巨大风险。本案中,买方要求确认交易事项,而与卖方就部分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卖方称责任在买方,拒绝返还定金。买方诉至法院,因双方就房款支付时间以及具体过户时间上难以协调,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买方要求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颜某某与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子冒父名收款卖房 过户时虚假证据被识破
简述:本案中,虽卖方人与产权人之间是父子关系,但由于被告人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户口本企图瞒天过海进行过户,其冒充产权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由于收取的房款已经达到数额巨大,未遂的部分作为考虑因素,最终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不同于民事中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直接冒充与作为代理人处理售房事宜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王某明合同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
不付尾款不交房 买卖双方 “自食恶果”
简述: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应于卖方将户籍迁出涉案房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房款20,000元,买方拒绝支付该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该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卖方应于收到买方第二期房款后7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但未交付,因此卖方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11号   上诉人杨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
未签合同缘由各执一词 定金罚则难适用
简述:对于双方为何未能依据居间协议的约定于居间协议签订的当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现各执一辞,但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各自的主张。因此,较难完全归咎于某一方当事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难以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刘博,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肖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简述: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涉案房屋最终未签订买卖合同和办理过户,居间协议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及权证编号这等重要内容未予明确,且未注明未予明确的理由,故原告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在签订该份居间协议时应存在过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356号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注册地...
一房二卖惹争议 大额违约金获支持
简述:根据上述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于2014年4月20日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涉案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而卖方一直未予办理解除手续,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关系并支付违约金之诉请,于法有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73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临近过户玩失踪 上家毁约未遂
简述:证据表明原告及中介已穷尽手段多次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被告张某乙,但均无回应,也没有证据表明张某乙曾主动联系过原告或中介,张某乙在2015年2月后即失联,因此其后有关过户手续不能办理的原因应归咎于张某乙的不配合。原告主张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居长骏,上...
妻儿要求兑现动迁加名承诺 获法院支持
简述:涉案房屋系登记在谢某乙一人名下,在动迁过程中形成的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件,均出自谢某乙一人之手,方某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可以认定被告谢某乙在动迁过程中的意思表示行为系代表谢某乙、方某某夫妻双方的行为,方某某不知情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张某某,女,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原告谢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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