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邻居盖的房子挡住自家的窗户而使自己房子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的王某在与邻居张某协商未果后,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004年7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张某将其厨房拆除。
王某和张某系同院邻居。王家在院子东、西两侧,张家在院子南侧。2000年张曾衬着张东屋西墙盖了一间简易厨房,2001年王在翻盖完其房子后,发现东屋唯一的窗户被张的厨房衬用了约四分之三部分,严重影响了屋内的通风采光。王希望张能把厨房拆除,但张却以厨房建成在先,王建房时应避开为由,拒绝拆除。于是,王将张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拆除厨房。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由不动产而引发的邻里间的矛盾也经常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该发扬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认真、冷静地对待问题,应该本着互敬互爱的精神去解决问题。特别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更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使那些因不懂法而正在侵害别人权利的公民也能受到教育,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案中原告作为东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其物权;被告非法私自衬用他人房屋建房,已构成了过错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原告王作为东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其物权,而被告张所建的厨房并没有合法的产权或建筑许可证,且已影响到了王东屋正常的通风采光,其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对于张认为王建房时避开其厨房,这实质上是对王行使权利的限制。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