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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风、采光引起的物业相邻关系纠纷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4-26 08: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2 ℃

  所谓通风、采光纠纷特指因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 物时.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 相对适当的高度,以致影响了相邻他方的正常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纠纷。

  一般而言,因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 保持适当距离,而导致相邻他方室内空气不畅,或妨碍相邻他卉 窗户的正常使用而无法通风的;因相邻一方的树枝延伸至他方窗 前而妨碍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因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某些行为(如堆放垃圾等)而使相邻他方无法正常开启窗户,影响室内通风的等等,上述情形均属于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通风权的侵犯。

  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而妨碍相邻他方的室内采光;因相邻一方某些不适当的光源照射因素致使相邻他方采进过量光照的。均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采光权的侵犯。对困相邻一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常建筑行为,包括违章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房犀及其他设施等。引起的相邻通风采光纠纷通常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于相邻一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固超高、超长、超宽而影响相邻他方通风采光的,通常先由有关建设审批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若相邻一方合法建房时,相邻他方未提出异议。房屋建成后又以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要求拆房的,原则上小于拆房,而应在不损害房屋正常使用价值的前提下,依据处理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有关原则妥善解决。

  一方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权和采光权,通常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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