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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光权案件审理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7-05-07 12:0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8 ℃

    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加大了采光权案件审理的难度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相邻关系会越来越被人重视。相邻关系,即相邻财产关系,指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所包含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权是基于相邻的财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 ,是一种带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利益。

      目前,法院审理采光权案件,主要以四部法律为依据: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是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四是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由于以上四部法律对相邻权包括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不易操作,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

      实践中,由于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通风采光权,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予明确解释,故法院处理因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居民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很难适应现实中错综复杂的采光权纠纷案,在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息讼解纷上面,明显看出捉襟见肘的尴尬。

      举一例说明,笔者所在的山西省忻州市城关的焦某和李某系南北邻居,焦于1996年4月开始建筑二层楼房,6月下旬,李某以焦家所建楼房影响其采光为由,阻拦焦施工,焦家的工程队被迫拆除二楼打顶的模型、支架,停止施工,焦与李因此对簿公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焦家的建房有四方面不合法:1.焦家新建房事实上影响了李家的采光;2.焦家建房是按平房办理的申批手续,却盖成了二层小楼;3.焦家建房未按规定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焦家建筑属违法建筑;4.焦家地皮系转让,并非土地局直接批准,买卖土地的有关批件和税契手续焦并未向法院提供,而焦所提供的建楼房地产地基手续复印件系伪证。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解,焦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精神是:原被告建筑物处于非建筑区域,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忻政发[1992]96号文件精神?下面简称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日照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1.2倍,依此做出了有关判决。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法院依96号文件第12条之规定,函告市建设局,该局做出解释认为:该房屋系砖厂拍卖的,当时砖厂拍卖房屋时是以平房建筑规划的建筑区,现在个别住户建楼房势必影响相邻住房的采光,与原规划不符。二审根据96号文件精神及忻州市建设局对此文件的解释,依据“日照间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1.5倍”的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焦仍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焦提供了市建设局1999年5月30日出具的“焦、李建房采光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建设工程从建房开始一直至今,均未到我局办理规划手续,施工手续,放验线手续,监督手续,不属我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故对其双方因建房发生的采光纠纷我局不予解释。此以前采光距离的解释一律以本文精神为准”的说明,案件一波三折,原因何在﹖

      忻政发[1992]96号文件第8条早有规定:“市建设局、以及取得市建设局授权发‘两证’的镇建设管理派出机构,审批‘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用地及建设,否则不予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但在我们受理采光纠纷案件中,大量地存在当事人没有“两证”的情况,本来属于违法,却强调让法律保护其采光权。而这类纠纷的处理又往往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法院必须慎之又慎,一方面在强调依法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希望诉讼主体都能提高法律意识,重视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定要求,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纠葛。

      二、采光权案件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存在误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逐级降低。在审理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案件时,国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目前仅有建设部有关各地经纬度不同规定的比例,如规定山西太原是1∶1.5,大同是1∶1.5至1∶1.7,其依据是冬至日正午十二时太阳满窗户照射不少于一小时,按照实践中的实际测量,忻州城区要达到这个标准,居住建筑间距?新建筑与受影响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一点九八倍。而我区忻州、定襄等地政府部门在城市中规定了1∶1.2的比例,有些审判员照此依据判案,也有一些审判人员则按1∶1.5办案,这就形成了执行一部规章、产生两种结果的现象。关于此,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参照;对于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方性法规权限的,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笔者认为,在相邻权案件审理中,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严格依法定原则处理相邻权纠纷。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定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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