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承包了一片菜园经营蔬菜生意,并请来亲戚杨某为其护理。李某家的芒果林与张某承包的菜园毗邻。为应对高温天气,杨某建议张某说要从李某芒果林旁边引入灌溉水源,因为该地只有一处水源,且须经过芒果园才能走捷径,减少开支。于是张某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够放行,岂料李某要价太高,无奈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以相邻关系为由要求李某放行,问法院能否支持张某请求?
【案件分歧】
观点一认为,李某应该给与放行,让张某能够从其芒果园中穿过。因为基于相互关系原因,且水源在芒果园旁边,否则无法取得水源。
观点二认为李某无需放行,即使是基于相互关系也无所谓,因为张某可以绕道建立灌溉系统,不是必须要经过芒果园。而张某想要经过芒果园则需支付一定费用才行。
【律师评析】
本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是必须要给张某放行,如张某想要经过芒果园走捷径,那么可以根据李某的要求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通过权。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一方在必要范围内必须给另一方提供相应的便利。这是一种义务,且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干预义务。法律要求一方给另一方提供这种便利关系,以满足对方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比如通常见到的采光权通风权和放行等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个人生活的最基本行为。
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必须有提供便利的必要。例如一字型的多户人家之间,只有一条通道,那么相邻的家庭不能阻止别人通行权。另一种是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无权堵道或改道。
本案中,李某的芒果林和张某承包的菜园是相互毗邻的,张某为了获取水源,想要通过芒果林穿行取水,而李某不同意,那么张某还是有机会绕行取水的,不是必须要经过芒果林才行,因为李某没有必要一定要让张某穿行。而且,张某要取水灌溉,并不是生活上的必须基本生活保障需要,而只是是为了经营菜园需要而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没有义务必须放行张某。当然,张某也就没有理由以相邻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支持其基于相邻关系要求放系的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