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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或处分要考虑相邻关系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7-05-17 16:1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1 ℃

  【基本案情】

  邹某购买了门面房一间,金龙公司购买了位于该门面房后面的旧房一幢。两处不动产相邻,邹某购买的门面房一间正面临街,背面与该公司相邻的墙面有窗户以供日常通风采光。金龙公司购买旧房后进行了改造,在紧邻邹某的门面房背面砌了墙,并将房屋之间用于采光通风的天井浇铸水泥板盖住,严重影响到了邹某房屋的通风采光。后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龙公司排除妨害,拆除围墙和天井上的水泥板。经过法官实地勘验和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的房屋已经形成的相邻现状保持不变,金龙公司一次性给予邹某经济补偿6万元,并保证今后对其房屋拆除重建时保持原有的通风、采光。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龙公司修建围墙、封住天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邹某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或处分时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种类繁多,如相邻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问题、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等。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着保护生态环境和避免邻里纠纷双重意义。我国法律对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原则要求在处理相邻关系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挥不动产的经济价值,提高经济效率;应当对不动产进行合理使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当兼顾各方的利益,无谅互让;应当坚持权利义务平等,合理限度行使权利,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造成损害的应当排除妨害、合理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相邻不动产各方利益的平衡,保障邻里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本案中,金龙公司在邹某房屋用于通风采光的一面修建围墙,并将房屋之间用于通风采光的天井封住,侵犯了邹某的相邻通风采光权,该公司依法应当排除妨害,赔偿合理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遵守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兼顾各方利益进行调解,不动产相邻双方也互谅互让,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日常生活中,在对不动产使用、处分的过程中,一定要相互给予便利,团结互助,实现邻里关系和良好生存环境的双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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