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家窗户附近,空调噪音和滴水声等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相邻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安装空调的行为侵犯了伍某的相邻权利,判令赵某将空调外机拆除或迁移至距离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32号A号房屋任一窗户不小于3米的位置处。
伍某系渝中区滨江路132号A房屋业主。赵某系渝中区滨江路132号B房屋实际所有人。A房屋与B房屋相隔一条径深约为5米、宽约1.5米的采光井。A房屋有四扇窗户面向该采光井,B房屋有两扇窗户面向该采光井。
2014年7月,赵某在其中一扇面向采光井的窗户下安装一空调外机,该空调外机距离伍某家的三扇窗户分别约0.78米、1.5米、2米。
另查明,赵某安装空调处无落水管且并非建筑物预留的空调安装位置。
伍某认为,空调的废气和热浪直接排到伍某房屋内,空调噪音和滴水声传入伍某家中,严重影响其正常居住,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恢复公共采光井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A房屋与B房屋相邻,且窗户共同朝向同一采光井。赵某在采光井墙面上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与A房屋窗户之间的距离小于国家空调安装标准中规定的最短距离,即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
由于距离较近,且该位置本不属于建筑物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外机,缺乏落水管等设施,损害了相邻住户合法权益,故依法支持伍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赵某在非预留位置安装空调,且空调外机与邻居伍某房屋窗户之间的距离小于国家空调安装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伍某的正常居住造成了影响,于情于理于法都当排除妨碍。
法官提醒,高层建筑规划时,都预留了安装空调处,不仅有利于小区的美观,还有利于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