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购得某小区某幢405室,李某购得同一单元505室,2002年,李某入住后不久,周某发现其客厅和卫生间的隔墙渗出水来,渗水部位正好在李某放洗衣机的地方,周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进行处理,李某仔细检查了一下下水道,没有溢水迹象,下水是畅通的,洗衣机出水、地漏,都是好的,也没有漏水。由于自来水管是暗管铺设,下水道又无渗漏,查不出什么原因,李某遂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因渗水造成的损失。被告李某申请法院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排除上水管道渗漏的可能。2.排除洗衣机排水管道问题造成405室墙面渗水的可能。3.由于近半年时间405室墙面未再出现渗水现象,故目前难以找到渗水源头和确切判断渗水原因。
分析
对此,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赵振雪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依据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排除了上水管道渗漏的可能,也排除了洗衣机排水管道问题造成405室墙面渗水的可能,由此可见,周某房屋渗水与李某无关,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的赔偿认定,是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周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房屋的漏水与李某有关,举证责任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水系从上往下流是一种自然规律,但是这种自然规律并不必然导致被李某的房屋渗漏,况且李某楼上尚有住户,也有可能造成楼下渗水。
本案是一般侵权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系谁所引起,行为人有无过错,损害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种渗漏不能确定仅由李某一方所致,也可能由李某住宅上层所致,故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从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分析,周某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对用水管道私自改造或处理不当,因此李某并无违规用水的过错。鉴于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不明,李某用水又无过错,故无法确定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现周某要求李某赔偿其财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应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