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99条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102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排水关系包括自然排水相邻关系和人工排水相邻关系。
关于自然排水,水往低处流是一种自然规律,在相邻各方形成自然排水相邻关系,对于自然水流,低地所有权人不得阻碍,即低地所有权人负有不作为的承水义务。若低地所有权人违反此项义务而阻止水流自然下泻,则高地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关于人工排水,高地不动产权利人享有“过水权”,即不动产权利人应容许高地不动产权利人使水流通过低地,但高地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使水流滞留于低地,因排水造成他方损失的应予补偿。
此外,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自然落水,一般不能直接滴落及倾泄在相邻他方建筑物及墙壁之上。因此,房屋等不动产主体有权要求相邻他方在建筑物的建造时保留适当的距离,或安置落水设施。
【相关案例】
原、被告系东西房屋相邻关系,被告处于低地,而原告处于高地。两位当事人于相邻处共用一条排水沟,排水沟也呈东西走向。被告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与原告相邻处拉起一道院墙石基,由于原告与被告房屋座向不同,该石基直拉至原告房屋前,使排水向原告门前偏移,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排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围墙石基,恢复原状。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正常排水的侵害;被告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第一,本案属于相邻关系案件中的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侵害。由于被告的违法建筑行为,原告正常的排水受到了影响,不能正常地从高地流向低地,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正常排水的侵害。
第二,关于被告应该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原告正常排水的侵害处于持续状态,但这种持续是结果的持续,因此原告可以诉请被告排除妨碍。另外,如果这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