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家的房门与邻居家房门相距很近,多年来相安无事。自从今年5月邻居家装上向外开的防盗门后,何女士进出家门时都可能因邻居家突然开门而被撞到。何女士建议对方更换防盗门或将门改为向里开,但遭到对方拒绝。后经多方调解无效后,何女士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更改防盗门方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邵先生将他家的房门改装为向内开启方式。
原告何女士诉称,她与邵先生是邻居,两户房门紧邻,成90度角。今年5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原有老式防盗门和内木门,安装成外开全封闭防盗门,且私自将门外挪7厘米左右。她及其家人在进出家门时,邵先生如果开门,就会撞到正在出门的人身上,造成身体伤害。与邵先生多次沟通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邵先生重新设计房门,将房门改为内开式,停止对何女士正常生活出行造成的侵害,赔偿由于本案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庭上,被告邵先生辩称,装修后他家门的位置是根据原来防盗门的位置安装的。且他家装有门镜,如果何女士出门,他们会从门镜中看到,因此邵先生认为侵害的情况不可能发生。何女士说邵先生家的防盗门往外挪了7厘米,他不认同,何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且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防盗门不能向外开。因此不同意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女士和邵先生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邵先生将他家的房门改为外开式封闭防盗门,在两间房屋的房门成90度夹角的情况下,确实会对何女士出行造成妨碍,也存在导致何女士人身损害的危险。上述妨碍及危险并不能通过邵先生开门时的注意而得到有效的排除或完全避免,故邵先生应当采取将其房门改为内开式的方式以排除上述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妨碍及危险。双方房门客观上存在相距过近的问题,因此相邻各方更应加强注意义务,不能因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房门外开而得以免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