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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迁怒于物业公司;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
发布时间:2017-04-26 12:26: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0 ℃



  楼上邻居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难咎其责,故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女士向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的判决,而物业公司要求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未获支持。

  张女士系该市盛源花园业主,约定物业管理费为0.77元/月/平方米,但张在女士缴纳了2004年12月前的物业管理费后,以其相邻业主住房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为由未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女士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张女士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6月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虽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80.85元。 字串8

  张女士辩称,自2004年11月起,被告的小卧室房顶开始漏水,一直持续至2006年的3-4月,房间终日弥漫霉气,可物业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修理。直至2006年4月,自己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物业才进行修理。另外,自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时被其他车辆撞坏,要求小区物业经理开具事故证明,也遭野蛮拒绝;小区外墙上的红外线摄像头长期损坏,致使小区安全无保障;外墙上有黑广告,墙体裂缝,地基严重下陷,小区杂草丛生,公共场所垃圾无人清除,但物业公司均不履行职责。现愿意支付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间80%的物业管理费,同意支付2006年5月后全额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应当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张女士未支付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向张女士主张该项费用,于法有据。漏水是相邻方所致,维修亦需要相邻方的配合,如张女士因相邻方的漏水造成自己财产损害,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能因此要求少付物业管理费,其愿意以80%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未约定物业管理费支付期限,故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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