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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04-26 12:26: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1 ℃



今年11月初,苏州市市民左先生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的官司却在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中败诉。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左先生要求被告市规划部门赔偿39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虽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却由此引发了人们对采光权损害如何赔偿这一司法难题的思索。


【案件回放】


 法院确认规划部门发放的规划许可证违反采光规定 2002年,左先生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中,觉得该市城西别墅小区的房子地段可以,环境也不错,便购买了其中的28幢住宅的期房。然而在2004年接收房屋的时候,问题却出来了。左先生发现,与其他小区的别墅相比,他的房子楼间距过于狭窄。另一位购买了28幢北面29幢期房的郑女士也感觉到她这套房子的楼间距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相差很大。


 从苏州规划部门发出的该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中可以看出:28幢房南侧是原来老新村5层高的旧楼房,建筑高度为13.8米,两楼建筑间距为10.97米。28幢房与北面29幢房的间距为11.98米,28幢房北侧屋面檐口至29幢房南侧室内地坪相对高度10.2米。


   在附图名称一栏中,苏州规划部门注明了“同意按放线图建造别墅,南北间距1?誜1.2以上……28幢房、29幢房按放线尺寸往北移2米以上……”等内容。也就是说,当时规划部门已注意到28幢房、29幢房的楼间距偏小,在审核开发商申请时,要求28幢房、29幢房按放线尺寸往北移2米以上。


  左先生和郑女士认为,按照当时《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南北楼间日照间距系数为1?誜1.2,即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至少要等于南侧建筑物的1.2倍。这样,28幢房相对应南面13.8米高的五层楼房,建筑间距应达到16.56米,而附图上的建筑间距仅为10.97米,即便往北移2米,仍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采光、通风标准。


  据此,左先生和郑女士与苏州规划部门、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得把苏州规划部门及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法院经一审后认为,被告苏州规划部门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其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涉及28幢房、29幢房的日照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苏州规划部门于2002年颁发的该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上诉人苏州规划部门在房产商提供的本案所涉28幢房、29幢房建筑设计方案不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要求间距规定的情况下,仍对该建筑设计方案予以认可,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尽审核义务,违反国家有关建筑采光标准和日照系数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庭审诉辩】


原告要求赔偿39万余元的依据成为争论焦点


  对城西别墅的住户左先生来说,官司赢了却没感到轻松。因为法院判令苏州规划部门向房产商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违反国家采光规定,只是确认了苏州规划部门和房产商对住宅采光和通风的违规,远远没有达到左先生要求房产商停止对其住宅的侵权。所以,要房产商对其住宅真正做到停止侵权,还必须打第二场官司。


   第二场官司怎么打,便成为困扰左先生的一个头痛问题。


  对商品房住户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住宅建成后交到住户手中,住户才能知道自己住宅的采光、通风是否被侵权。也就是说,当住户知道自己的住宅采光、通风被侵权,侵权建筑往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又该如何履行呢?


  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出发,如拆除建筑物,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采光受到影响的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因此,对采光纠纷,通常采取由妨碍方给予受影响方一定补偿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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