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王小姐是邻居。王小姐在装修时,将房屋的承重墙拆除,李先生认为自己的住房面临重大安全隐患。李先生将王小姐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小姐赔偿同等条件、同等面积住房一套,日前,石景山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其与王小姐是邻居。2008年4月,王小姐被告在未经任何单位批准,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其住宅进行拆建,并将楼房的承重墙拆建,使原告所有的房屋遭受了重大破坏。经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安全鉴定站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B级。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住房面临重大的安全隐患。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同等条件、面积住房一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侵权人存在过错,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的存在;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本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安全鉴定站的鉴定认为,原告房屋出现的问题,来自于外力震动和外部荷载加大,此说明不排除被告的装修行为对原告房屋出现的问题有一定影响。但依据该报告不能证明被告装修行为给原告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该报告的处理意见是,“对墙体进行观察,适当进行维修。停止其它外力破坏,避免裂缝继续发展”。另外,该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的房屋安全质量为B级,并不影响原告的居住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同等面积、条件住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