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业主擅自在两个阳台间搭建铁棚,致使楼下邻居阳台渗水遭殃。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邹先生应拆除搭建在阳台间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
原告张先生系南汇区周浦镇某居民小区202室业主,被告邹先生是301室和302室的业主。今年初,邹先生在301室至302室的两个阳台之间,搭建了形似阳台的铁制建筑物,张先生阳台顶部东侧被邹先生打洞搭建利用,现张先生阳台东首顶部有部分钢筋裸露并有渗水。为此,张先生曾向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但均未果,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邹先生立即拆除该建筑物,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人必须合理、适当地行使权利,不能滥用权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给相邻方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现张先生阳台东首顶部部分钢筋裸露并存在渗水现象,此与邹先生搭建的建筑物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的产生,不但影响了张先生正常使用阳台的权利,且存有安全隐患,故张先生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之诉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